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2)
3. 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程序规定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而未提出的,扣2分。
4.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班子成员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组织处理的,每人扣2分。
5.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六个不准”的规定》等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
6. 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3分。
7.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如有违法行为的,每人扣1分。
五、查办案件(10分)
1. 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承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未将办结情况反馈举报人的,每件扣1分。
2. 每半年向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本单位受理信访举报及处理违纪人员情况,遇有重要信访件随时报送情况。未落实的,扣2分。
3. 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如实报告,不主动查处,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4. 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出现的突出问题。相关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六、满意度测评(10分)
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结果进行评分(测评表见附表)。
七、一票否决
1. 设立“小金库”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2.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八、加分项目
1. 全年本单位干部职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且无信访举报或查无实据的,加1分。
2. 在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中有创新,被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每项加1分。
3. 廉政建设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的,每件加0.1分,不重复计分,此项以1分为上限。
4. 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载体的,加1分。
根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机关纪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将检查情况报告部党组,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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