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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2)
  十一、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审查人”与“负责人”,在签发审查意见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二、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促进地方行业协会的建立发展,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地籍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三、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切实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丰富查询方式,规范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
  各地要依据本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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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8-7-15)
·土地登记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07-12-30)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6-5-25)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源部(2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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