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委、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交通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促进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倡导绿色出行,针对当前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日益恶化、出行比例持续下降的实际情况,就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重要性
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大气污染和能源消耗的重要途径,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灵活、准时性高,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的理想交通方式,是城市综合交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城市交通节能、减少碳排放和细颗粒物(PM2.5)、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群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加强道路等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二是坚持科学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强与有关规划的协调,做到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衔接和匹配。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发展目标和实施策略,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四是坚持节约集约。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用地安排、材料选择、景观环境建设等方面,兼顾舒适性和经济性。
(二)发展目标
大城市、特大城市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重点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中小城市要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作为主要交通方式予以重点发展。
到2015年,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明显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逐步提高。市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或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55%以上;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65%以上;其余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70%以上。
三、强化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
(一)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
按照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和路网密度等方面应充分考虑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在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中明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发展要求。
(二)通过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统筹设施布局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确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发展目标、原则、功能定位和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模、自然条件、交通需求、公共交通设施等,确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比例目标,以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发展为前提,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结合道路系统规划,确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道路、绿道等设施规划指标。
(三)编制实施专项规划
2015年前,设市城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是落实和细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发展政策和设施布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等,合理规划步行、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方案。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出行。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道路,要设置步行道。对不按规划建设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自行车道原则上应尽可能避免与步行道共板设置。要结合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等,打通断头路,打开封闭街区,加密路网,完善步行和自行车微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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