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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3)

  (二)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主要职责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城市落实有关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工作开展。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完善情况作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必要条件,通过有关指标的考核,指导地方加大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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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6-28)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12-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12-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12-30)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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