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3)
(二)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主要职责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城市落实有关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工作开展。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完善情况作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必要条件,通过有关指标的考核,指导地方加大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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