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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3)
第五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信息字〔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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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2-1)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4)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
·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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