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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4)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管理资产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水平相匹配,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行业技术标准,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操作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员工培训,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慎确定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以及受托基金服务机构,并制定委托办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评价和约束,确保业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准备情况、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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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2012-1-4)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2011-12-16)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2-1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8-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9-29)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4-8)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15)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5-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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