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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9)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八)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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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2012-9-12)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2012-9-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国务院(2012-3-30)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2-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10-13)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2-2)
·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公安部(2008-8-16)
·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1-27)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8-1)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 公安部(2006-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国务院(2012-12-17)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12-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3-12-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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