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
(二)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电子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0),连同报批文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备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1),行业标准报批稿,行业标准编制说明,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审查人员名单、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三)经审核未达到要求的,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标准文本、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重新召开审查会议。
六、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一)标准审核通过后,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起草商务部公告,经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及时将批准后的标准目录在网上发布,商务部标准起草单位、有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解释和宣传贯彻工作。
七、标准的复审
(一)标准实施后,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流通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对已公布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二)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将相关标准复审结论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3)。
八、标准的修改
(一)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修改,按本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二)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4)。
九、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3. 行业标准司局初审意见表
4.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7.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
8.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9.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10.行业标准申报单
1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12.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1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件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
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
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名称
采用快速程序4
□FIP
快速程
序代码
标准类别
行业标准
ICS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单位5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性标准编号、名称及采用程度
经费预算
万元
﹡起草单位
意见6
年 月 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6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6
年 月 日
[注1] 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项目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3]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附件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申报单位:
序
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类别
制定
或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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