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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5)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九)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适当销售义务;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未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十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二条 资产托管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资产托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 其他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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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8)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8)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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