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
第二十三条 民间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应与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项目一样进行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工程概况、治理开发目标、建设内容、国家拟扶持金额和工程责任人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核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对核查结果符合实施方案和规范要求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支付对民间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的扶持资金。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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