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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4)
  (一)网络游戏的名称、角色、装备、道具、虚拟货币及其运营单位的名称、域名、IP地址等;
  (二)网络音乐的名称、歌词、格式、类型、演唱者或者“音乐下载”、“免费MP3”等;
  (三)网络文学作品的名称、作者、主要人物或者类型等;
  (四)网络视听节目的名称、角色、演员、导演、年份、类型或者“电影下载”、“免费电影下载”等。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远程)勘验笔录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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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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