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
(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七条 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第二十条 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数量范围(件)
首饰
5
工艺品
4
手表
4
香水
5
化妆品
8
笔
5
眼镜(含太阳镜)
4
丝巾
4
领带
4
毛织品
4
棉织品
4
服装服饰
5
鞋帽
4
皮带
4
箱包
4
小皮件
4
糖果
8
体育用品
5
美容及保健器材
4
餐具及厨房用品
4
玩具(含童车)
5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免税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