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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
(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七条 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第二十条 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数量范围(件)

首饰
5

工艺品
4

手表
4

香水
5

化妆品
8


5

眼镜(含太阳镜)
4

丝巾
4

领带
4

毛织品
4

棉织品
4

服装服饰
5

鞋帽
4

皮带
4

箱包
4

小皮件
4

糖果
8

体育用品
5

美容及保健器材
4

餐具及厨房用品
4

玩具(含童车)
5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免税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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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2012-10-22)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 财政部(2011-3-16)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1-2-27)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09-12-31)
·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5-3-17)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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