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单元机)和冷水机组。
(二)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2.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源效率须达到表1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能效等级(EER)(瓦/瓦)
1级
2级
EER≥2.90
2.90>EER≥2.70
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制冷量范围、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4.名义制冷量不大于100kW的冷水机组,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5.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6.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7.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
8.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或取得生产许可证;
9.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调查中,该品牌单元机和冷水机组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单元机数量不少于3万台(套),或额定制冷量大于14000瓦的高效节能单元机累计制冷量不少于3万千瓦;
年推广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数量不少于1000台(套),或高效节能冷水机组累计制冷量不少于2万千瓦;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能效水平
冷水机组补贴标准
能效等级1级
60元/千瓦
能效等级2级
50元/千瓦
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瓦)
定速空调
转速可控型空调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7100
300元/(台、套)
200元/(台、套)
350元/(台、套)
280元/(台、套)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不接风管的风冷式
250元/(台、套)
/
400元/(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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