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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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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财政部 人...(2005-6-29)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 / 共青团中央(1996-10-14)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下发《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通知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1994-10-15)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2010-6-22)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共青团中央(2006-11-7)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02-3-14)
·志愿服务条例 / 国务院(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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