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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5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0月12日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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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 国土资源部(2009-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2-12-5)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10-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9-9)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0-6-1)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4-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9-12-11)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3-3-26)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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