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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6)

(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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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 国土资源部(2009-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2-12-5)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10-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9-9)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0-6-1)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4-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9-12-11)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3-3-26)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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