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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7)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编制。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者规划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编、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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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 国土资源部(2009-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2-12-5)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10-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9-9)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0-6-1)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4-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9-12-11)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3-3-26)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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