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2)
(二)规范民主评议的形式和程序。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民主评议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当及时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村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乡镇党委、政府要求,在民主评议开展10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对象,并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对象应当积极主动、客观公正介绍履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以村民会议形式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民主评议考核表,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严肃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撤销民主评议结果,评议结果要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补贴待遇等直接挂钩。涉及村民或村集体利益的民主评议奖惩办法,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村内相关工作。村务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评议对象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评议对象改进工作。对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监督。
四、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体。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实施。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乡镇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活动和集体财务往来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当年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应当在选举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机构应当召开主要审计工作人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审计方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及时安排审计,并有提出要求的村民推选出的代表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吸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代表等参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村务监督机构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和结果应当报送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三)严肃审计责任追究。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全面、客观确定经济审计责任,提出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对象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据审计决定,村务监督机构对有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赔;对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任期届满、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离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农民群众依法直接有序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培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实践能力。加大督促指导工作力度,为村务监督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等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村务公开目录,不断丰富村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程序,统一村务公开时间。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逐步把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学校、医院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纳入公开范围。积极推进组务公开,及时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及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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