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3)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3年2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于问责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汇总报送系统内上年度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情况。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分公司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发生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报告中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原因、处理流程,并附相关审批文件。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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