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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3)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3年2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于问责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汇总报送系统内上年度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情况。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分公司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发生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报告中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原因、处理流程,并附相关审批文件。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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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2-14)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1-4)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27)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2-1)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5)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24)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7-3-7)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2)
·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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