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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2)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司法部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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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 司法部(2009-7-3)
·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08-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 /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07-11-21)
·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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