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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5)
6.提取保单批改数据并筛选,同时抽取承保业务档案,重点检查批改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批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规范。检查是否存在通过批改套取资金,是否存在超过保险责任期批改(倒批改),是否存在通过批改承保条件,变相降低承保费率等违规行为。
保险金给付 访谈并查看部分保全业务会计资料,检查退保金、生存金、红利支付(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对象等)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要求。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保全管理制度建设 1.查看相关资料,检查及时传达贯彻总公司保全管理相关规定,是否依据总公司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2.访谈并查看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制定保全业务品质及风险管理的相关举措。
保全岗位设置与岗位权限管理 1.访谈并查看有关保全处理岗位及设置的文件资料,检查岗位设置是否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权限设置是否超出授权范围。
2.观察并访谈保全人员,检查其岗位及权限设置是否合理。
保全监督管理 1.检查审计对象是否组织对分公司执行总公司保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督导落实,促进相关制度规定有效执行落实。
2.访谈并查看相关资料,检查是否组织对分公司保全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保全业务进行风险预警、跟踪。
3.查看公司接受监管机构检查的报告,是否有与保全业务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和金额巨大或性质严重处罚情况;针对业务检查和监管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了解并查看公司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报告。
保全人员培训 了解公司针对保全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在培训方案的制定、分解与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方式;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定期持续的培训计划并检查培训记录等支持性文档。
    
第五节 收付费及单证、印章管理
    一、总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收付费数据的真实性 1.访谈了解是否建立收付费数据核对机制,定期对收付费信息进行检查核对。
2.抽取部分收付费信息,检查对内、对外报送的收付费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收付费管理 1.审查公司收付费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即:对寿险公司业务规定,不允许在保险公司或委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外收取保险合同单次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业务,不允许保险代理机构及人员、保险营销员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带领保险金。
2.审查财产险公司收付费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业内自律公约要求,即:对车险业务要求“见费出单”,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严格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3.审查收付费管理制度中,是否包含有关可疑交易识别、报告的相关内容。
保险单证管理 1.审查公司单证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即:对寿险公司投保单、保单、收据等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公司印制,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对分支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监控。
2.审查财产险公司重要单证是否符合行业监管部门及本公司单证设计规则,防伪措施是否齐全等。如:交强险单证要求全国统一,须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印刷技术要求印刷,保险单上不得印制其他商业性保险的内容等。
印章管理 审查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即:对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批准后刻制;审查是否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等。
收付费相关重大案件情况 1.访谈了解审计期间,公司发生的与收付费管理、单证、印章管理相关的重大案件情况。
2.查看相关重大案件资料,审阅并分析相关重大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是否与审计对象职责相关。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收付费制度建设 访谈并查看相关资料,审查是否依据外部监管规定及公司风险管控要求建立了加强收付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确保收付费环节资金安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
保险单证管理制度建设 访谈并查看相关资料,审查是否依据外部监管规定及公司风险管控要求建立了加强单证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相应控制措施。
印章管理制度建设 访谈并查看相关资料,审查是否依据外部监管规定及公司风险管控要求建立了加强与收付费相关的印章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相应控制措施。
收付费相关环节监督管理 检查审计对象是否组织对分公司执行总公司收付费相关环节的制度规定进行督导落实,促进相关制度规定有效执行。
    二、分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收付费数据的真实性 1.访谈并查看是否定期对收付费信息进行检查核对。
2.抽取部分收付费信息,检查对内、对外报送的收付费统计信息的真实性。
3.抽取部分收付费信息数据及会计凭证,对柜面进行实地观察,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篡改收付费信息的情况。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收付费管理 1.审查寿险公司是否存有在保险公司或委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外收取保险合同单次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业务;是否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人员、保险营销员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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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2)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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