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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审计方案。本审计指南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为基础,列举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审计方法供各公司参考。各公司在计划、组织和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时,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五条 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遵循重要性原则。应当以审计对象所负责的本级单位为审计重点,对于所分管负责的下属分支公司,应当选取不少于两家单位进行审计。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方法,综合运用分析性复核、询问、检查、查看等审计方法,同时借助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或近期内外部审计与检查成果,尤其应当特别关注近期接受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检查所发现问题、整改和处罚情况。对于其他审计项目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审计。
    第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高管审计相关工作的,应当由董事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明确审计的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审计指南开展审计工作,出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董事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体系。问责体系应当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问责体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的原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工作结果,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客观性负责。
    高管审计结果应当与公司问责制度紧密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对审计对象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工作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高管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有)进行最终责任认定。
    高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收件人、正文、签章、报告日期、附件及其他。其中,正文是高管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总体情况:应包含被审计对象的职务、任职期间、高管审计性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程序的,应当包含接受委托的情况。
    (二)审计依据: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的声明。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程序的,应当说明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各自的责任。
    (三)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和审计工作范围两部分内容。
    其中,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包括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介绍,主要履职情况和所受主要奖惩情况(如有)。
    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审计工作涉及的业务单元、业务板块和流程。如有借鉴前期审计成果的,应当说明前期审计的相关情况以及借鉴部分的内容和结果。
    对于被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说明被审计对象适用《指南》的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四)审计程序: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按照“三性”(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逐项列示所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采用具体工作方法,取得的证据和测试的结果等。对于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当予以说明。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汇总介绍高管审计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如有)。就所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于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的,应说明发现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附件:高管审计报告范本









附件
(高管审计报告范本)


XX保险公司
〔〕同志任中〔离任/专项〕审计报告



2012年X月X日










(注:本报告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计使用,内部审计报告参照该报告编制)

目 录

一、审计工作总体情况 - 11 -
二、审计依据 - 11 -
三、审计工作范围 - 11 -
四、审计程序 - 12 -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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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2)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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