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0)
1.13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主体信息登记表》。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时限 受理当日。
授权范围 境内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1.14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由受托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银行基本情况,以往外币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拟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参与外汇资金来源、外汇资金规模等)。
2.拟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中牵头主办企业受托申请银行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
3.境内成员企业中各参与企业同意参与本次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确认文件。
4.主办企业、参与企业及受托银行就本次外币资金池业务拟订的外币资金池运作协议。
5.受托银行开展外币资金池运作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框架、专用账户开立、账户收支和划转管理、透支业务管理、资金偿还管理、业务报表报送的详细制度安排等)。
6.受托银行为开展本次外币资金池业务配套制定的专项内控制度、具体操作制度、系统运行说明和技术保障措施。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受托银行应具备严格完整执行提交方案的能力(包括以往经验、人员配置、专项管理业务系统的配置等)。
2.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
3.外币资金池业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开展,由其中一家参与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牵头对其他参与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运营。
4.参与外币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参与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等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汇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资金。
5.境内成员企业可选择异地银行作为受托银行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6.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7.外币资金池集中的资金不得结汇,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
8.受托银行应于外汇分局批准外币资金池运营方案后,即时签署正式协议并报外汇局备案后,方可正式为委托境内成员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9、外币资金池业务中发生包括主办企业调整、资金归集框架变化、透支业务变化、外币资金池资金来源变更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受托银行应向外汇局申请并待取得批准后方可运行变更后的方案。
10.参与企业可购汇偿还资金池内主办企业发放并已使用完毕的委托贷款。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的其他要求。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 主办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未领取过外汇登记凭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前期费用累计超过10万美元的,需提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
核
原
则 1.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高于10万美元(含)的,或者超过10万美元但未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10万美元以上的前期费用汇出,原则上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超过15%需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为企业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企业凭外汇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外汇局应要求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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