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2)
3.投资主体发生债权回收后,该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及累计实际支付投资额不作相应冲减,即可汇出资金额度不发生变化。
4.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可在债权回收额度登记后汇回境内的,仅限于以跨境汇出方式出资的部分。
5.调回资金应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保留。
办
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
核
原
则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需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规程办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直接到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登记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主管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直接撤销其登记。
办
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6 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 境外再投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再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等)。
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
核
原
则 1.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 境内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公司应办理备案手续。若涉及返程投资的,应对实际发生返程投资的受控境外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办
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再投资备案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再投资备案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7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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