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9)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并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询开户主体转股登记信息表,按照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两种尚可流入金额,为其办理不同资金来源的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划出银行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管理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相关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指引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再投资登记信息表中的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三、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四、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五、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六、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七、此类账户资金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无需向外汇局询证。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保证金登记信息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前为保证金开户核准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三、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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