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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1)
7.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11.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12.银行收到企业关于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修改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原结汇备案信息。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境内机构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2.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二、境内个人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 1.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2.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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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7-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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