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33)
一、申请事项
□ 主体信息登记 □ 主体信息变更
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境外个人 □境外机构
主体名称
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国家/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上市情况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特殊主体性质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此栏信息):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主体信息登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非居民买卖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1.10、1.12、1.13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登记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变更;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和境外个人的护照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国家/地区或境外个人所在国家/地区;
8、“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9、“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10、“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1、“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4、“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附表四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境外投资债权回收登记 申请金额: 其中-本金:
其中-利息:
□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申请金额: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金额: 其中-购付汇金额:
其中-跨境人民币: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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