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38)
合计 —— ——
二、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情况
境内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以直接投资形式调回金额 以外债形式调回金额
新设(含增资) 股权收购 发生额 余额
合计 ——
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币种为美元,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发生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指发生境外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
3、“融资方式(公募/私募/可转债/贷款等)”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的方式,“公募”指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分为首次发行股票和增发股票; “私募”指在境外向特定投资者出让股权获得融资;“可转债”指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贷款”指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外主体借款;如特殊目的公司通过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发生融资,应在“融资方式”栏中加以说明;
4、“融资日期”指特殊目的公司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协议的日期;
5、“协议融资金额”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签订的融资协议中约定的融资金额;
6、“实际到账金额”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融资已实际到账金额;
7、“累计融资金额”指境内居民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历次募集资金之和;
8、“以直接投资形式调回”指募集资金通过在境内新设或股权收购方式调回境内的金额。
9、“以外债形式调回”指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调回境内的金额;
10、“发生额”指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调回境内的累计金额;
11、“余额”指募集资金以借款方式调回境内,截至登记日尚未还清的外债余额。
附件4
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
过渡和迁移方案
一、过渡期总体处理原则
本通知实施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以下简称业务)过渡期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数据切换期为3个月,各外汇局分支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业务过渡和直投系统数据的迁移,做好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宣传和告知工作,并督促所涉各主体于过渡期限内完成业务和数据的过渡处理。
总体上,业务和直投系统数据过渡和迁移采用新老业务划断的原则。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外汇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相关业务手续的,按照原业务规定办结。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外汇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受理和办理相关业务。
二、处理细则
(一)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业务
除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外,其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均无较大调整。本通知实施前外汇局已受理未录入和已录入未复核的业务,按照原业务规定办结。
(二)账户开立、变更核准业务
1、本通知实施前外汇局已出具核准件,在核准件有效期内银行尚未反馈的,银行按照原业务规定凭核准件办理业务并于直投系统中对核准件进行反馈;超出有效期的核准件,由外汇局回收后重新开具,银行按照原业务规定凭核准件办理业务并于直投系统中对核准件进行反馈。因直投系统升级取消部分原核准件功能而无法重新出具核准件的,按新规定进行系统操作和业务办理。
2、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核准已经开立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如下方式操作业务过渡和数据迁移:
(1)对于2009年6月前导入直投系统且外方实收资本尚未全部到位(截止本次数据迁移时)的企业,系统数据迁移自动计算出“资本金尚可流入金额”后暂不发送至银行端进行显示,银行在直投系统办理资本金相关业务时,系统提示“需至外汇局办理尚可流入金额修正”。外汇局应通过直投系统的“登记管理——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尚可流入额度核对登记”功能对企业的资本金尚可流入金额进行修正,修正后企业方可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相关业务,如果数据正确则直接保存即可。
(2)上述情况外的企业无需办理强制数据修正,待企业后续发生外汇登记变更、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时,外汇局再通过直投系统的“登记管理——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尚可流入额度核对登记”功能对企业的资本金尚可流入金额进行修正。
3、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的无限额资产变现账户,应按原业务规定办结后续的外汇局入账核准手续。
总共4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