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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39)
    4、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核准已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手续,包括结汇和境内划转。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户主体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至银行办理开户,但目前直投系统中仍然通过开户核准功能操作,外汇局应告知银行进行核准件反馈即可,后续的资金结汇和境内划转均可在银行端办理。
    5、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核准已开立的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均予以保留。开户主体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经外汇局批准将账户类型变更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外汇局批准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境内划入的相关交易保证资金。本通知实施后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不再允许接收境内划入的相关保证资金,原账户经外汇局批准已接收来自境内保证资金的,继续保留在原账户内,待竞标交易完成后按原规定办理原路划回手续。
    保证金账户的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至银行办理开户,但目前直投系统中仍然通过开户核准功能操作,外汇局应告知银行进行核准件反馈即可,后续的资金结汇和境内划转均可在银行端办理。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外汇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尚未出具购付汇核准件的,按原业务规定办结,银行应及时进行核准件反馈;交易存在分期购付汇的,外汇局按原业务规定办结,银行应及时进行核准件反馈。
    (四)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核准的原币划转核准件,按原业务规定办结,银行应及时进行核准件反馈,无需在直投系统中进行原币划转的划出和接收确认操作。
    (五)本通知实施后已开立单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将被取消,银行应依据直投系统中该开户主体的资本金尚可流入额办理相关资金业务,对于尚可流入额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至外汇局办理尚可流入限额的修正手续。
    (六)本通知实施前外汇局出具的原币划转核准件,后续若用于被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的,在直投系统仅能通过外汇局端填写验资询证信息,不能以事务所端口上报申请,外汇局填写的出资方式选择“其他出资方式”,在“其他出资方式”对应的“凭证名称”填写“原币划转核准件”,在“凭证编号”填写相应的原币划转核准件编号。
    本通知实施前外汇局出具的再投资核准件,后续若用于被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的,按照本通知办理,系统中无须匹配核准件信息。
    (七)本通知实施前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外汇局应回收核准件后重新出具,后续业务按原业务规定办结。因直投系统升级取消部分原核准件功能而无法重新出具核准件的,按新规定进行系统操作和业务办理。
    (八)本通知实施前,投资性公司(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下同)所投资的企业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后续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外汇局应将投资性公司在直投系统中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机构)的身份调整为中国投资者(境内机构)身份。直接投资系统中操作一次虚拟的“外转中”登记变更,其中“转股对价为0,购付汇金额为0,备注栏注明“投资性公司身份调整”。本通知实施后,不再受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新设外汇登记和并购外汇登记(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企业除外)。
    若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已办理登记但由投资性公司出资的部分尚未出资,本通知实施后,该部分出资无需办理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外汇局应于企业办理后续业务前,将投资性公司在直投系统中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调整为中国投资者身份。直接投资系统中操作一次虚拟的“增资和减义务”登记变更,将由投资性公司对应的出资义务从直投系统中的投资性公司的境外机构身份(JG××××××)转出至其境内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身份上,境内机构身份作为增资方,境外机构身份作为减资方(减义务)。原已经划入所投企业资本金账户的资金按原规定使用完毕即可,本通知实施后发生对所投资企业的外汇出资应按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在外汇局办理减资登记尚未办理减资询证的,按原业务规定办结减资询证。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核准入账完毕尚未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按原业务规定办结。
    (十)本通知实施前外汇局已受理的登记、核准等各类直接投资项下业务按原业务规定办结。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申请主体发生登记变更事项或购付汇事宜,但未按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手续的,如可按新文件规定办理的,则正常受理和办结;如果相关资金已违规交割,外汇局应移交检查部门进行处罚,待取得最终结果后,方可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相关外汇业务。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经外汇局批准开立非法人投资专用账户的,按原业务规定将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关户。本通知实施前未办理外汇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按规定在直投系统中非法人模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应补办或重新办理外汇登记,外汇局使用直投系统的专用数据导入软件将这部分企业作为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导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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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7-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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