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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2)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应当载明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未能有效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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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3-29)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0-28)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0-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0-11-16)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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