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促进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制定《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
(四)社会教育: ;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件(套);提供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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