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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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 。职能: ;
(二) 。职能: ;
(三) 。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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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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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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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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