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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http://www.mep.gov.cn/gkml/hbb/gwy/201212/W020121205566730369875.pdf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gwy/201212/W020121205566730379412.pdf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http://www.mep.gov.cn/gkml/hbb/gwy/201212/W020121205566730393206.pdf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3-9-10)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2014-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30)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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