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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


  五、完善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作为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全面推动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编制、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工作。


  (十三)密切配合,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还款来源、信用结构、贷款期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等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四)开展合作试点。按照自愿申请、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审核的程序,选择意愿强、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合作开展试点。民政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动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扩大影响,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具体试点项目,由各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开发银行规划局和属地分支机构推荐,开发银行规划局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共同研究选择重点支持项目,确定融资平台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并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开发银行完成贷款审查后报民政部备案。双方根据试点情况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逐步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推广实施。


附件:《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二○一二年九月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要求,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就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支撑,以规划合作为平台,充分发挥民政部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优势;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方向和任务目标,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促进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合作目标
    通过规划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形成国家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规划合作,探索民政部门与开发性金融携手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和路径,共同谋划策划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推动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又快又好发展。
    三、合作内容
    (一)规划编制合作。共同开展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系统性融资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
    (二)专题研究合作。围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作开展有关财税政策、土地政策、投融资平台建设、综合金融服务模式、监管政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三)试点示范合作。双方根据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融资需求,选择一批具有引导和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支持。对试点项目,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优惠信贷政策,共同加快推进一批示范效应强、社会反响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以带动社会资源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促进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
    (四)全面推广合作。双方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促进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为加强组织、协调,双方联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双方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负责处理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务。
    (二)双方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不定期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推动合作协议执行及有关项目进程,联合开展调研、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双方承诺
    (一)双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方业务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双方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减少给双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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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12-16)
·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10-19)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1-6-24)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1-6-7)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3-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2007-8-17)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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