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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11)
  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港澳跨界交通运输体系,建立跨界交通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口岸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和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升通关和物流便利化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积极支持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网络信用、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打造区域航运衍生服务基地、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构建现代流通经济圈。积极引导内地和香港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商品国际营销网络。继续推动职业资格互认、专业人士执业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合作,促进专业人才流动。
  加强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合作,建立师资交流合作制度。加强文化交流,促进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出版等方面合作。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合作发展医疗服务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逐步扩大港澳资本独立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完善动植物卫生检疫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和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内地与港澳中华老字号品牌的交流合作。拓宽内地与港澳旅游合作范围,共同完善旅游服务体系。采取积极措施引入港澳专业化社会服务,支持港澳家庭服务机构在内地设立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推进内地与港澳合作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及信息交流,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内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养老等服务。依托内地与港澳环境服务业现有基础,广泛开展环境金融、环境咨询、环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环保宣传教育、资源回收再利用等领域合作。打造环境服务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港澳环境服务企业入驻,推动港澳环保企业在内地开展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在广东率先开展环境服务业合作模式创新。
  深化粤港澳合作,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鼓励广东在对港澳服务业开放中先行先试,逐步将先行先试有效措施拓展到内地其他地区。加快落实相关政策,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打造成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全面推进内地与港澳服务业合作,建设内地重点地区与港澳服务业重大合作项目,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以珠三角地区需求为导向,重点在服装、灯饰、家具、五金、皮革等产业,依托有集聚规模的专业镇,统筹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引进港澳咨询、广告、设计、营销等服务。推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鼓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合作与共享。支持依法开展跨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服务,加快内地与港澳检验检测报告互认和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支持内地与港澳检验鉴定、认证、检测机构加大交流合作。

专栏5 粤港澳服务业合作重大项目

  1.港珠澳大桥。
  建设海中桥隧工程、三地口岸和连接线,实现香港、珠海、澳门三地高速公路连通。
  2.广深港客运专线。
  建设客运专线并与武广客运专线、沪深客运专线接驳。
  3.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
  研究建设途经深圳前海地区、连接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香港第三条过境直通铁路。
  4.莲塘/香园围口岸。
  缩短香港至深圳东部之间车程,提高粤港东部地区出入境通行效率。
  5.深圳前海开发。
  发挥香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优势,充分利用前海地区的地缘和交通便利优势,打造区域综合交通枢纽,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创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2020年建成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6.广州南沙新区开发。
  打造服务内地、连结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推动发展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积极探索依托南沙保税港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华南重要物流基地,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
  7.珠海横琴新区开发。
  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教育研发和高技术服务业,促进成为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建设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以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第五节 推进海峡两岸服务业合作

  以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为平台,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两岸商签服务贸易协议,逐步减少或消除两岸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推动两岸进一步互相开放服务业市场,促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增进两岸间的服务业合作。推动两岸互补性生产要素资源的整合与流动,以具有两岸特色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促进两岸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两岸金融合作,维护和促进两岸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不断完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两岸金融市场相互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两岸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扩大业务领域,为两岸同胞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推进两岸资本市场创新合作。推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为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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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5-26)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7-12-6)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6-29)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2-1-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9-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7-15)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2008-3-19)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12-12-18)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商务部(2013-1-17)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10-9)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 国务院(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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