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9)

第三节 提升农村服务业水平

  以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重点,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协同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发展,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推动农村服务业水平尽快上一个新台阶。
  加快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有效对接。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农技服务。搭建乡村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平台,提升科学施肥水平。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社会化水平,加快农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壮大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力度,加强产销衔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积极打造“南菜北运”和“西果东送”产销链条。加强信息体系建设,推广先进交易方式,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准入和监管,实施经营台账和可追溯管理,提升经营单位技术服务能力,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支持发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农业生产经营为重点,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邮政金融业务,建立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抵押品范围。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探索发展渔业保险,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健全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完善动物疫病诊疗等兽医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农作物和林业有害生物、草原鼠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大型流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农业、林业组织化水平。
  积极发展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完善农村消费品销售网络,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升农村商品统一配送能力,发展一网多用,开展信息化改造,提高农村商业的组织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机动车维修网点向农村延伸。积极发展园艺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渔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家乐、采摘、垂钓等休闲旅游项目,增加农民收入。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配合,积极引导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大力扶持农民兴办森林人家、林业观光园、森林氧吧、森林疗养等休闲旅游项目,提高兴林富民效益。搞好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完善农民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抓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广泛开辟农民就业创业渠道,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继续推进村庄整治,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区域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全面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第四节 拓展海洋服务业领域

  紧扣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和要求,加强陆海统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
  大力发展海洋运输业,壮大海运船队,增强国际海运竞争力,提升能源、原材料等战略物资运输保障能力。完善港口布局,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加快港口物流发展,发展内陆无水港。加强渔港建设,依托渔港积极发展水产品冷藏、加工、交易以及休闲渔业、渔民作业补给等服务业。整顿、维护航行秩序,完善海上交通管理和应急救助系统,不断提高航海保障、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务水平。
  积极发展海洋旅游,进一步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客源市场,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涉海专项旅游、海岛度假旅游和海岛生态旅游。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促进海洋旅游可持续发展。推进电子客票系统建设和联网售票,提升海上客运服务质量。加强客运码头、游艇码头及停泊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海峡、岛屿间客滚运输和海上旅游、游艇经济。在有条件的港口发展集娱乐、休闲、餐饮、购物于一体的邮轮经济。
  建立海洋、海岛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及矿产资源勘查定位、海洋工程维护、海洋综合调查与测绘、海洋教育、海洋科普与文化传播等服务。科学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开展大范围、长时效、高精度海洋预报服务,重点建设面向海上监视、海上运输、海上搜救、海洋油气开采、大洋和极地勘探、渔业生产、滨海旅游、国际合作等活动的海洋专题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建设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海洋立体监测观测预报网络系统,形成有效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5-26)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7-12-6)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6-29)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2-1-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9-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7-15)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2008-3-19)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12-12-18)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商务部(2013-1-17)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10-9)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 国务院(2015-5-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