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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3)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做长期或永久保存。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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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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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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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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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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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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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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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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