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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6)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 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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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2-5-7)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0-26)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8-10)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 财政部(2010-5-2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 财政部(2010-5-14)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 财政部(2010-5-8)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 财政部(2010-5-7)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4-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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