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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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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民政部(2012-9-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2-9-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2011-5-11)
·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民政部(2011-4-13)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08-1-9)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2007-7-11)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 民政部(2013-10-1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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