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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
   十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十三、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十四、本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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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26)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4-13)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6-3)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2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28)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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