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2]111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 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机型划分
(起飞全重)
农林牧渔
作业
工业作业
社会事业
作业
应急救援
作业
石油服务
电力作业
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固定翼
2吨以下
2100
---
---
300
300
2800
2(含)-5.5吨
3800
300
---
400
400
5200
5.5(含)-8吨
6800
500
---
1500
600
19000
8吨及以上
---
---
---
---
---
70000
旋翼
2吨以下
1400
300
300
300
300
6000
2(含)-4吨
4400
400
400
1200
600
23000
4(含)-8吨
8200
600
600
2000
1500
40000
8(含)-13吨
11000
1000
1000
3000
2500
60000
13吨及以上
18000
2000
---
4500
4000
78000
无动力航空器
≤200
第七条 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
(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二)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50%;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30%(含)-70%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20%。
(三)对不能分机型统计作业时间的,按同类机型最低补贴标准补贴;对难以划分类别的飞行作业,按照相近类别作业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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