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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的通知(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通盘考虑,正确选择了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承办法官通过与17位当事人推心置腹的沟通,首先取得了他们的一致信任。其次,以情入手,借助当事人的亲戚做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就继承份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再次,创新调解方法,采取由各继承人推荐买家的房屋变现方案,在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的背景下,顺利地找到了买家。在买家因为价格过高而退缩时,法官再次与当事人和买家沟通,顺利达成统一的价格。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当事人当月领取了继承款。经过一年半的调解工作,一场纷争十多年的继承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受到当事人一致称赞。

【调解意义】

本案是因继承遗产而引发的典型家庭纠纷。被继承人是上海当地名人,继承人人数众多且分居世界各地,矛盾重重,纷争已久,办理难度很大。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等家庭案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是立足亲情,准确寻找调解突破口。法院从亲情着手,耐心释法引导,唤起其对和睦家庭的回忆和向往,并借助当事人的亲戚做说服教育工作,以亲情感化了各方当事人,消除了各方之间的对立,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找准调解难点,创新调解方法。法院准确把握确定继承份额和巨额不动产遗产案变现分配两个难点,创新地采取继承人内部竞价的方式成功变现了房屋,确保了调解成功。三是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权益。法院调解化解纠纷,既实现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利,更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的“利益”,同时宏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

6、雷敏平诉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9〕巴民初字第2792号)

【案情摘要】

原告雷敏平在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期间坠落摔伤,被有关部门评定为工伤二级伤残。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支付雷敏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55755.88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驳回雷敏平要求支付一次性功能障碍辅助材料费及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用的申请。雷敏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承办该案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女子合议庭法官针对原告雷敏平截瘫后致本人及家庭十分困难,被告属外来企业可能导致执行兑现难等特点,没有径行判决,而是确立了“调解优先”的思路,并制订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对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先进行法律和情理正面教育疏导,着重介绍雷敏平家庭的特殊困难,促使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同意先行向雷敏平支付赔偿款6万元,缓解了雷敏平经济的困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分期支付雷敏平工伤赔偿金59万元。女子合议庭法官坚持调解回访制度,及时提醒督促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按期付款,确保了所有的赔偿款全部兑付完毕。女子合议庭发起爱心捐款活动,为雷敏平捐款1000元,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得知后深受感动,也捐款500元。每一期赔偿款的如期兑付,为雷敏平的后期治疗和护理提供了保障。现在,雷敏平已经装上假肢练习行走,并上网学习相关知识。雷敏平重新树立起坚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调解意义】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是关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大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重点调解的案件类型之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女子合议庭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中的独特优势,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情法交融,以“情”解纷,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结案。纵观案件处理过程,贯穿一个浓浓的“情”字,是司法为民的成功实践:首先,在案件受理之初便确立了先行调解的思路,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难”,选择了调解作为结案方式;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建立起双方互谅互让互信的良好基础。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让用人单位认识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要性;再次,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做到了及时回访、督促落实,确保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尤其是合议庭法官为雷敏平捐款1000元的行动,感动了福州三建重庆分公司的代理律师,感动了对方当事人,感动了所有关心雷敏平的人。

7、张必桥故意杀人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扬刑初字第0004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张必桥入赘赵家,与赵某结为夫妻。2010年11月,赵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后离家出走,与王某某同居。同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必桥在与带人上门挑衅滋事的王某某纠缠打斗中,用刀将王某某刺死。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工作力度,促成被告人张必桥认罪、悔罪,并动员其亲属积极筹款赔偿;对被害人亲属,释法解疑,指出被害人王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严重过错。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更趋理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必桥向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赔礼道歉,及时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张必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必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结案后,被告人张必桥亲属、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及各自住所地的周边群众分别给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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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2-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11-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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