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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的通知(8)

【调解意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方法,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该案成功调解的实践证明: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之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同样重要。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有利于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体现教育、感化和社会预防的功能;有利于迅速解决被害人或亲属经济上的窘迫,减少社会负担,实现对权利人的抚慰和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的今天,坚持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优先调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8、黄浩翔、赵伟等抢劫案(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09〕商区法刑初字第44号)

【案情摘要】

2008年10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伟与被害人张延涛、翟鹏波、张函、卢建涛等人在被告人黄浩翔经营的台球厅玩耍,黄浩翔与赵伟合谋对张延涛等人实施抢劫。随后,黄浩翔电话通知给同案被告人张某(17岁)纠集他人准备实施抢劫。次日零时许,张某及其纠集的同案被告人张钦、南某(17岁)、牛某(15岁)和郭伟龙(在逃)在江滨大道东段与由赵伟带领的张延涛、翟鹏波、张函、卢建涛相遇,张某等人即采取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对张延涛等人实施抢劫。郭伟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张延涛左大腿一刀,致张延涛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南某抢得张函手机一部,抢得翟鹏波手机电池一块。案发后,被害人张延涛的父母要求严惩凶手,并提出50万元的赔偿请求。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致张延涛死亡的直接行为人郭伟龙在逃,在案的六名被告人最大20岁,最小的15岁,其中有三名是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选择了民事赔偿调解作为处理此案的突破口:一方面积极主动促使被告人亲属筹款赔偿,组织被告方当面向被害人父母赔礼道歉;另一方面进行释法解疑,引导被害方理性诉讼,提出合理诉求。六名被告人流泪真诚悔罪,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获得了最终谅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调解意义】

抢劫犯罪作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宜主动对其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但本案具有特殊性,致张延涛死亡的直接行为人在逃,在案的六名被告人中有三名系未成年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既满足被害人亲属的合理诉求,又依法对悔罪的被告人从宽处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人为本,恢复性司法。把民事赔偿作为化解被害人亲属心中怨恨的突破口,积极引导被害方理性对待赔偿诉求。经过不懈努力,被害方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感情得到慰藉,对被告方给予了谅解;二是能动司法,促使被告方赔偿到位。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出发,积极向被告人亲属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注重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重要作用,最终说服被告方积极筹款赔偿。对六名被告人加强法律教育、感化,促成六名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向被害人亲属真诚道歉,获得谅解,得到宽大处理。

9、连城县鑫都矿业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行终字第35号)

【案情摘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挂牌出让处于冠豸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涉案探矿权,李元丰竞拍获得。经连城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审核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连城县鑫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矿业)受让该探矿权。鑫都矿业投入费用进行探矿后,被告知探矿点与拟设置的采矿区均在禁采区,不能进行采矿。鑫都矿业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矿权挂牌出让行政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请求赔偿损失378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鑫都矿业二审上诉后,针对本案涉及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大局,选择了行政协调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及时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做到是非分明,打好协调基础;进行合法性评判,指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以建议促自纠,改变行政机关不打算赔偿的预期;分清责任承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依法界定损失范围和赔偿数额,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核算赔偿项目,确定协调底线。促成鑫都矿业与连城县国土资源局达成了由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补偿上诉人人民币150万元等内容的和解协议。鑫都矿业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争议问题已经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调解意义】

在本案行政协调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变观念,创新做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法律的框架下探索并实行和解撤诉制度,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积极探索判前司法建议,提前表明评判态度,指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促成行政机关积极赔偿,彰显能动司法的功能;三是依法界定损失范围和赔偿数额,促使当事人各方调整自己的预期,缩小了差距,寻找利益的契合点,为协调结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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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2-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11-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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