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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3)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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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2010-1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8-12-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7-5-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7-1-1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 行)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6-5-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2006-3-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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