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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
  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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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2-12-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7-30)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6-27)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6-8)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29)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25)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2012-12-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2012-9-12)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公安部(2012-9-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 公安部(2012-7-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3-12-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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