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且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表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附表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ls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189124.xls
附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ls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259091.xls
附3: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336958.doc
附4、5评估项目备案表.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418238.doc
附6:备案表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5114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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