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3856158.doc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588968.doc
附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859311.doc
附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965985.doc
附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083952.doc
附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184787.doc
附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3468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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