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与考核,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
附件: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取得岗位证书的安全培训教师的基本条件、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和考核。
2 申请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基本条件
2.1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2.3 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2.3.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3.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2.3.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2.3.1或2.3.2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3 培训大纲
3.1 培训要求。
3.1.1 应按照本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规定对安全培训教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
3.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教学技巧、教学方法及教学掌控能力的训练;注重培训教师职业素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将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方法和理念及时纳入教学之中。
3.1.3 通过培训,使安全培训教师了解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人心理和成人培训特点;掌握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课程开发、教学过程设计、培训效果评估方法;具备较强的成人培训教学组织能力。
3.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形势;
b)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d)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e)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2.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培训教师的角色定位;
b)培训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养;
c)安全培训的教学规律及现代培训理念;
d)成人教育心理学知识;
e)成人培训的特点;
f)课堂掌控能力与授课艺术。
3.2.3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培训需求分析;
b)培训设计;
e)培训实施方法;
d)培训效果评估;
e)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
f)培训方式方法;
g)多媒体技术;
h)培训课件制作技术。
3.3 继续教育要求与内容。
3.3.1 继续教育要求。
3.3.3.1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3.3.3.2 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3.3.2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形势;
b)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c)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d)安全培训组织新理念、新方法。
3.4 学时安排。
3.4.1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6学时。
3.4.2 继续教育时间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
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总学时 授课学时 研讨及演练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2 1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 16 12 4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 24 16 8
教学能力考核 2
考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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