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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5)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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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4-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3-10)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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