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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
  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附件:“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shui/W0201301143976294487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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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2011-3-3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2009-7-6)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2008-11-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2-21)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2016-5-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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