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
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附件:“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shui/W0201301143976294487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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